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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家和省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手续,经商省交通运输厅,现对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国、省道新改建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国道、跨地级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省道新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路面改造项目 

  对于不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国道、省道路面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近期国道、省道路面改造规划,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路面改造规划的项目中,国道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路面改造方案;省道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路面改造方案。 

  三、公路工程养护项目 

  危桥、安保、灾害防治和重点水毁修复公路等养护工程直接编制施工图,由各级交通运输或公路管理部门审批。 

  四、水运项目 

  除出海航道、防波堤、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1000吨级(含)以上内河航道项目外,其他水运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权限内近期建设规划,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资金投资的航道项目,由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公路、水运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照粤发改交通〔2010218号文执行。 

  六、过渡期审批程序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近期建设规划或近期路面改造规划批准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项目仍按现审批程序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