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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对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意见》及其他规范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把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要求,切实落实部门分工和监督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各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对省和地方重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要进行重点稽察。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机制,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订实施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有关领域、各关键环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公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在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加快各类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

  四、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积极推动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自觉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