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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发改办字[2016]930   成文日期:2016-08-01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thirdparty/nmgztb/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eb528c8ba008406481fd3c621c340775

 

委机关各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8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评审方法科学,评审结论经得起检验。

第八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制定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规范管理。专家应在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熟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的目标是正确把握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和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为项目评审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一般应经过受理、初审和评审三个阶段。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函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受理需由负责项目管理的处室及单位委托,委托采取委托书方式,委托书应由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由评审中心确定的项目评审负责人受理项目文件。项目评审负责人按照项目评审的规定要求,对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应确定和安排评审的时间、方式及专家;不符合评审条件和深度要求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补报有关材料或重新编制。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重大复杂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征询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一般情况每一专业聘请一位专家,重大项目或重点专业可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专家组为3人以上,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对技术含量高,工艺、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或特殊专业的项目可从国家评审中心专家库或区外聘请专家。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初审之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建设项目选址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参会人员除评审专家、组织人员和咨询、设计编制单位人员外,应邀请项目主管处室和项目业主参加,属政府代建项目,还应邀请代建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评审中心介绍项目评审原则、程序及保密要求;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介绍项目背景情况;

(三)项目咨询、设计单位介绍文件编制情况;

(四)专家对项目及其文件进行咨询审查;

(五)专家组讨论研究项目审查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按专业对项目及其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除提交个人意见外,负责组织汇总专家意见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中心。一般情况下,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前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除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外,还应对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准确指出存在的问题,阐明作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明确提出需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项目评审时限:

一般性项目从受理到审结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议。

评审报告一般包括报告正文和附表附件,其中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专家签字表是评审报告的主要附件和附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按照公文发文办理程序印发,一般性项目,应在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送达项目评审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报告应当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对于高度专业化问题的阐述,应力求深入简出,通俗易懂。对关键内容作重点分析,以利于决策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针对项目特点,应对项目及其文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是否通过评审或是否需要复审的建议意见。

对于项目文本存在重大缺陷,经评审未通过的,经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或编制的,评审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出具项目复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报告应将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选址、造价等提出的不同意见予以准确反映,对专家认为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评审中心应单独报告项目评审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文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项目评审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项目评审成果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映项目前期评审和运行情况,为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稽察检查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项目评审工作统计制度和数据库,对各类项目的主要参数、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进行整理、收集和入库,推进项目评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设计机构在咨询服务中弄虚作假致使项目咨询成果失实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级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文件材料虚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正常评审的,导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运行后,对经济、社会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出具不实评审报告或影响专家正常发表评审意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评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专家未能履职尽责,对本专业范围内存在的较大问题漏评或评审不客观公正,视情节轻重由评审中心给予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因其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如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评审当事人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