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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70   成文日期:2015-06-30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thirdparty/nmgztb/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6f4316ef75d04981a299165e9107325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有助于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合同办事,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必然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参与机会,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方式,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可以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自治区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基本原则。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政府作为人民授权履行公共管理的责任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提供者和维护者。要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坚持稳妥有序推进。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适合我区的发展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

——坚持依法公开透明。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坚持风险共担。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

——坚持合作共赢。共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让社会资本有盈利不暴利,让政府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水平,让公众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成果。

(六)发展目标。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制度先行、培育市场、示范引领,培育一批自治区示范项目,实现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每一年度全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三、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七)项目推广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适用于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八)项目实施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执行。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421号)执行。

(九)项目推广方式。自治区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吸引金融机构投融资。定期向国家相关部委、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筛选和实施自治区示范项目。项目管理实行滚动申报、定期推介。储备项目以前期审批手续齐备的新建项目、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公益性较强的企业在建项目为主。推介项目以存量为先、转债为主。存量项目以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运营模式转型,新建项目以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运作。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项目征集对象为自治区主管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资本。征集对象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政府支持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十)项目监管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四、政策保障

(十一)资金政策支持。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设立的公共服务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自治区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用于项目开发、融资支持、投资基金引导。创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综合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示范项目给予前期费用奖补,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将财政补贴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财政补贴要逐步从补建设补运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

(十二)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应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财政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如发生代偿损失,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

(十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从事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社会资本参与的养老、育养、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营业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五)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费价机制,以及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健全退出机制,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自治区将建立咨询、法律、会计专家库,为项目推进提供智力支持。

五、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专家库和项目库,完善体制机制。财政部门主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是否以PPP模式运作项目;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发起、行业标准的制定、市场监管等职责,受政府委托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特许经营、价格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十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进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 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公开市场准入,定期公布项目规划、采购需求等信息,调动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开展能力建设。面向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开展理论培训班,树立契约精神、强调政府信誉;面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开展交流研讨班,解读政策、听取意见;面向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操作培训班,加强项目实施能力建设,提高政策执行力。注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内部机构改革需要,整合内设机构,专职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职责。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规范项目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监管,多措并举,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自治区财政厅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2015630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5年版)

 

使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有关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一、编制原则

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

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例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

三、使用要求

1.合作项目已纳入当地相关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合同签署主体应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权,满足合同管理和履约需要。

3.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社会资本确定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就相关条款和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并签署合同文本。

5.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提高项目合同编制质量。

6.参考《合同指南》设置章节顺序和条款。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相关章节或其他约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四、其他

1.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

2.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及时对《合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第一章总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1.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2.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3. 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4. 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5.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  合同主体

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6  .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7. 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  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8. 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9  .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10. 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11  .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12. 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13. 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14. 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15.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16. 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17.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18.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19.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20. 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21.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22. 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23.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六章  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24.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25.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26.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27. 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28. 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29. 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30.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31. 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32. 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33. 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34.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35. 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6. 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37. 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38.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39.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40. 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41.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42. 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43.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44. 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45.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46.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47. 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48. 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

(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49. 运营支出

项目合同应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

50.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运营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本章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合作项目。

51.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一定时期(12个月)作为过渡期,并约定过渡期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过渡期的起讫日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负责项目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移交委员会的设立、移交程序、移交责任划分等。

52. 项目移交

对于合作期满时的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1)移交方式,明确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项目设施设备需要达到的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53. 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合同应明确如下事项:

(1)移交保证期的约定,包括移交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各方权利义务等。

(2)移交质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与履约保证结合考虑,包括质保金数额和形式、保证期限、移交质保金兑取条件、移交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等。

54.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收入、价格确定和调整、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55. 项目运营收入

项目合同应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的收入范围、计算方法等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会资本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2)社会资本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56. 服务价格及调整

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

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如价格听证等。

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

(1)初始定价及价格水平年。

(2)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57. 特殊项目收入

若社会资本主体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的,项目合同应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按照合理收益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获取收入的具体方式。

 

58. 财务监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事关公共利益,项目合同应约定对社会资本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安排,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配合义务,如:

(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

(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

(3)特殊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等。

59.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收入获取、补贴支付、价格调整、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本章重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变更的处理事项。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60. 不可抗力事件项目

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的类型和范围,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

61.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及其影响后果评估程序、方法和原则。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

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项目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协商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可继续履行合同并就中断期间的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约定解除合同。

64. 法律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点约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财务安排、项目移交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65. 合同解除的事由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66. 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程序。

67.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各种合同解除情形时的财务安排,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如:

(1)明确各种合同解除情形下,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应体现违约责任及向无过错方的利益让渡。补偿或赔偿额度的评估要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原则,可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或赔偿计算公式。

(2)明确各方对补偿或赔偿计算成果的审核、认定和支程序。

68.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事宜,可参照本指南项目移交条款进行约定。

69.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别约定在合同解除时项目接管、项目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其他章节关于违约的未约定事项,在本章中予以约定;也可将关于违约的各种约定在本章集中明确。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70. 违约行为认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

7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

72. 违约行为处理

项目合同可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如违约发生后的确认、告知、赔偿等救济机制,以及上述处理程序的时限。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本章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73. 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74.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本章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

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75. 合同变更与修订

可对项目合同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76. 合同的转让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77. 保密

项目合同应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78. 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79. 廉政和反腐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80. 不弃权

合同应声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81. 通知

项目合同应约定通知的形式、送达、联络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82. 合同适用法律

项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适用语言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对于采用多种语言订立的,应明确以中文为准。

84. 适用货币

明确项目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

85. 合同份数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的正副本数量和各方持有份数,并明确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 合同附件

项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