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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43  成文日期:2015-12-25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thirdparty/nmgztb/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ac1da05b3ee74392b9ed9ea9eabf02de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和拟购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制定面向全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制定当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目录。对于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事项,不得公开购买。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完善购买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开展工作。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拓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七)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加强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今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51225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含舞台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数字文化产品、广告、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等)的创作、制作、译制、编印与传播

(二)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主题晚会、节庆晚会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文艺(含戏曲)演出和基层惠民演出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论坛及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群众文体活动(含全民阅读、健身活动等)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剧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嘎查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