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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宁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交发〔201715号(2017-5-4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自治区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保障工作。今年初,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自治区有关领导多次对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建立健全我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订了《宁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规定》,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754

宁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539号)相关规定,就我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落实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责任

(一)农民工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贡献,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也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水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切实将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和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保障机制,其中自治区管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水运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PPP项目由合同签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相关制度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的项目在招用农民工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中标价的1%,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指定的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向建设单位一次性返还;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当扣除2%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认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予以一次性退还(含活期存款利息)。

2.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当地政府的要求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制度。

3.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作它用。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工地现场应当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管理人员主要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民工代表组成,配备劳资专管员,主要任务是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用工数量、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

2.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公司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并缴纳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用工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3.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核发带工号的上岗证,进场农民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企业要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6.建设单位要建立分合同段的农民工管理系统,配备专人负责对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1.施工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实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相关资料。

2.施工企业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放到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上。     

3.临时或短期聘用(30日内)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

(四)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

1.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宁夏境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应当与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和监管的相关事宜,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受委托银行应当每月将建设项目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情况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2.建设单位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当扣除2%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每期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76%的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到施工企业的其他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其他款项。

3.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动用施工企业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专用账户结余的资金,建设单位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拨付后返还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建设其他款项。

(五)积极支持农民工就近就业。施工企业要积极支持当地农民工就近就业,要将劳动力需求少的项目和工序排在农忙季节,尽量雇用不受农忙干扰的长期合同工和临时工,同时留有足够的机动劳动力,做到不误家事,不误施工,达到两不误的目标。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施工企业要不定期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推广工地夜校、业余学校、班前教育、农民工网校等典型经验,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的教材、教学视频或手册,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从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条件的地方和用工量大的企业应发挥各类交通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针对农民工群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鼓励农民工积极获取执业资格证书,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要随机检查安全计划执行情况,尤其对高空作业、支架高空作业等安全重点部位重点检查,绝不允许不适宜高空作业的农民工(如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患者及年长者)进行高空工作。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例会,认真总结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及时做好农民工内部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起的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事件的发生,努力营造施工一方、文明一方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单位要规范工程施工场地和驻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工地推广建设农民工之家等业余文体活动场所,关注农民工工作生活状态和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突出人文关怀。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开展劳动技能竞赛,表彰先进模范,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作风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坚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清理督查

(一)施工企业要定期自查。各施工企业要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检查各承建合同段、有关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或整改,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二)建设单位要及时清查督办。项目建设单位除要加强建设资金筹集,及时支付工程款外,对工程计量支付也要进行清理督办,将参建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每月月检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立即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支付到位;对支付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依据合同,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加强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资金筹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开工前资金落实情况审计,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二)强化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把有关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的规定及违约责任追究作为条款列入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并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三)强化市场监管。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用工管理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投诉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年终考核扣1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2分;造成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年终考核扣2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5分。对于以非法讨薪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公平、正义、有序的建设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管理与工资保障支付工作。厅属有关单位要结合日常管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用工管理、服务保障、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落实农民工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订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年710日前和1125日前将上半年及本年度农民工工作管理情况总结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本规定自201765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原文网址:http://www.nxcd.gov.cn/gk/guifanx/387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