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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566号( 发布日期:2015-08-10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解决当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810

附件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是指招标人针对具体工程项目按照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公开随机摇号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公开随机摇号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随机摇号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比选事宜,被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比选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采用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比选过程由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比选活动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七条 招标人以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法定媒体公开发布比选公告。

第八条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周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四)参与比选代理机构的资质、人员资格、企业业绩等要求;

  (五)《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以下简称《比选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比选公告日期不少于5日,递交《比选申请书》截止时间自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日。

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公告要求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并按公告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比选申请书。递交时间截止后送达的《比选申请书》,招标人予以拒收。

第十条 《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对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资格、企业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比选公告发布内容和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比选,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比选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五)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六)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七)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八)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比选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的原件(身份证除外),未按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比选申请书》中所附资料复印件,均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第十二条 比选时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比选公告和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内容。招标人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的内容进行肢解,委托给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比选申请书》:

(一)代理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二)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业;

(五)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人不足3个的,必须重新组织比选。重新组织比选申请人仍不足3个的,由招标人在申请人中直接确定中选人。

第十六条 经资格审查所有比选申请人均未通过的,招标人应降低原先设置的业绩、人员等资格条件,重新组织比选。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排序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二)随机摇号法

参加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签到顺序排号,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参加公开摇号,摇号摇出的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并当场公布。

以上中选结果在发布比选公告的媒体进行公示,中选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中选通知,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选人放弃中选的,由第二候选人替补。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本项目的中选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

中选候选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选的或拒不履行中选代理服务义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

第二十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中选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督,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应将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压低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违背中选人意愿的要求,不得以此作为发出中选通知书和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

 

综合评估法评审标准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一、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得分(15分)

(一)代理机构注册资本(10分)

企业注册资本:甲级200万元、乙级100万元得6分,每增加100万加2分,加满为止。

(二)机构办公场所(5分)

参加投标的代理机构在宁夏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达200平米的得2分,每增加100平米加1分,加满为止。(投标单位须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得分(25

(一) 专业技术人员(15分):

1、甲级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乙级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业人员得1分,每增加1名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得2分,满分4分。

(三) 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6分):具有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每个得1分。

以上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同时提供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人员证书不重复加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业绩得分(10分)

代理机构近三年内在宁所承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理业务。

(一)中标金额大于等于1亿元,每个项目得2分;

(二)中标金额大于等于6000万元,小于1亿元,每个项目得1分;

(须提供相关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综合信用得分(15分)

(一)代理机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用评价5分。(以开标当天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A5分,4A4分、3A3分、2A2分、A0分)

(二)代理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得10分,每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扣完为止(企业投标时12个月以内所采集、认定的诚信信息为有效数据)

五、招标代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15分)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招标代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其内容应当包括:

1、招标代理实施方案及流程                     1-3

2、招标代理质量、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3

3、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0.5-2

4、招标代理人员岗位职责                        0.5-2

5、对本项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0.5-2

6、廉洁从业承诺                                        1

7、保密承诺                                             1

8、服务承诺                                             1

评委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方案及承诺在允许分值内打分,如有缺项、漏项,该项得0分。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报价(20分)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文件执行,以指导价做为评标基准价。投标单位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基本分10分,投标报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每下浮1个百分点加0.5分,满分20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

注: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其骗取中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原文网址:http://www.nxzb.com.cn/info/1056/156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