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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密封、标记与装订的通知 

宁建(招)字〔201510号( 发布日期:2015-9-9

各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因投标文件密封、标记不统一而产生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不含暗标)的密封、标记与装订作出统一规定,任何招标人、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随意增加对密封和标记的其他要求。只要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符合统一规定密封良好,标记符合要求,件数双方确认无误,即可满足接收条件,进入开标程序。

一、投标文密封:

对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应单独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并且在每个封套上分别显著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密封是指投标人对包封的封口处牢固粘接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投标文件标记:包封都应按以下格式显著标志:

交: (招标代理企业的全称)

投标工程: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按招标文件的招标编号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三、投标文件装订:

为了资料审核及成果文件备案存档的需要,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以上统一规定请建设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企业和投标单位遵照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企业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告知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各级建设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要严格督查,凡有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将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201599

原文网址:http://www.nxzb.com.cn/info/1010/1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