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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183号(发布日期:2011-10-08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全社会监督。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社会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社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代表广大社会民众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自治区、各市(县)重点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县级为5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其他工程有必要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招投标社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社会监督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市县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库,并负责本市县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从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或在建筑行业及招投标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等(已进入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不再聘任为社会监督员)。

(二)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热心公众事业并自愿参与招投标社会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勤政。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对招投标监管人员、交易服务人员和招投标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质询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也可直接向各级监察行政机关反映。

不规范行为包括:

1、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

2、唱标未按标书内容进行;

3、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4、评委不遵守评标纪律;

5、评委刻意发表指向性意见或打分带有明显倾向性;

6、评委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情况泄密;

7、招投标监管、交易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业主代表有干预评委正常评标的行为;

8、其他可能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协助并配合各级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对违反招投标法规政策的行为、相关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信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列席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与招投标有关的各项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

(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在交易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四)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续聘和解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社会监督员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并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统一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每届两年,能够继续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续聘。

(三)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四)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五)社会监督员续聘和解聘情况应及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库的人数要求。

自治区、银川市建立统一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库,人员不少于50人;其他地级市招投标社会监督员不少于30人;县(市)级招投标社会监督员不少于20人。

第十条 项目开标前,由该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从社会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或以上)组成社会监督小组,对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招标结束后,社会监督小组在评标报告上签署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从事招投标社会监督工作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具体参照评标专家发放标准。社会监督员劳动报酬由招标人承担,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发放。劳动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或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社会监督员。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代表广大社会民众应邀参与招投标监督和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社会监督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http://www.nxzb.com.cn/info/1010/11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