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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1]28号( 发布日期:2011-06-28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目标如期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各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设计变更、现场随意签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私自更换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了腐败,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为此,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提高依法履约的意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提高招投标公信度和严肃性,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项目代建制单位,下同)是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督促施工、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标准合同文本,不得背离中标价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履行合同备案制度,签订合同后10日内应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依法按程序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签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单位建造师、五大员(各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要实行指纹或面部识别考勤。施工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代理服务工作延伸至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直至合同备案为止。重点任务是帮助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的要约、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及中标通知书内容真实、明确地反映在合同中,确保招标成果在合同中的有效体现,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建造师、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列入的专业工程,达到自治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四)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五)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15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预中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除载明项目主要中标信息外,还应列明中标人承诺的项目建造师、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建造师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严禁招标人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将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暖通、电梯等)、消防工程、市政配套、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未纳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自行发包。

(六)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备案合同中工程类别标准是否与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一致;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一致,合同中是否明确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方面内容。对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的合同不予以备案。在国家关于竣工结算备案政策出台之前,可先行开展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确保竣工结算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进行、中标承建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严格禁止高估冒算、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规行为。

(七)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施工队伍的监管,对中标后不按合同履约且整改不力的中标企业要坚决予以清退出场,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严禁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招投标、质监、建管、造价等各相关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健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共同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违规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投标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直至清出市场,坚决维护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原文网址:http://www.nxzb.com.cn/info/1010/11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