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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建发〔2010144号(发布日期:2010-11-30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整顿和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预防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推动我区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领会意见精神,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区通过不断健全招投标法制体系,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使招投标市场得到了逐步规范,推动了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但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招投标监管措施不到位,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执行法律法规不统一等问题;少数项目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部分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擅自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仍然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和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行为,促进我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二、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推进招投标活动规范化运行

(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为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凡是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必须立即废止或重新修订。

(二)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全区执行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标准,不得存在地区差异,杜绝地方保护。

三、切实落实监管职责,维护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环境

(一)加强进场交易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备案,实现招标、投标、评标全过程信息化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切实加强进场交易管理,严禁场外交易,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推行合理有效低价中标。确定较为合理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保证中标价既不低于成本,又节约国有资金。评标办法应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工程完成情况、项目班子组成、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

(三)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委托银行代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杜绝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逾期不还、恶意占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网上转账和银行保函等方式,不接受现金缴纳,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企业原账号返还,有效防止围标、陪标、串标行为。

(四)拓展招标范围。凡自治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房屋拆迁,以及需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采取招标方式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评标活动进入各级政府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促进建筑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正当经营、廉洁从业。

(五)严格市场准入监督。不断完善宁夏建筑业诚信体系平台建设,将区外进宁企业分公司纳入诚信管理范围。企业诚信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清出和资质升级降级的依据,并引入到评标环节,鼓励企业诚信经营。统一招标公告格式,加强信息发布管理,杜绝招标人设置过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六)落实质量安全强制性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此进行响应,未响应的要进行扣分处理。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计入总价,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有效使用。

(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和监管,实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挂牌上岗制度,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挂靠、转让、出卖资质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禁止压级压价和任意转嫁招标代理服务费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打破行业壁垒,杜绝垄断经营。

四、加大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评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代理资格,清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正常活动的行为。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建立完善招投标层级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将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各地要定期组织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和招投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上岗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工作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全区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ΟΟ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文网址:http://www.nxzb.com.cn/info/1010/1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