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宁财(采)发 [2009] 1642 号(发文日期:2009-12-16)
自治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特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投诉机构”),受理参与区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投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投诉人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联系电话:5069346,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四楼406室,邮政编码:750001)。
第四条 投诉人应符合《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受理投诉机构收到投诉书,应记录收到投诉书日期、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地址和电话、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书提交份数等内容。
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
投诉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的,投诉记录以受理投诉机构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
第六条 受理投诉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告知投诉人修改、补充后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视为放弃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告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对同一投诉事项追加新的投诉内容,重新计算受理日期;逾期追加投诉内容的,不予受理。追加新的证据、说明等相关材料除外。
投诉人按《修改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投诉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投诉的,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可根据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提交。
第八条 受理投诉机构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和投诉书副本,由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确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一并通知。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设置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
(二)评委评审时显失公平的;
(三)招标、谈判、询价程序明显错漏的;
(四)被投诉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废标的可能性较大的;
(六)导致采购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受理投诉机构应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说明、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或会同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审查。
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给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机构应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7),视情况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相关负责人予以审定和签发。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送达回执》格式见附件8)。
第十二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委、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属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虚假、恶意投诉的,应驳回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机构应按投诉事项逐一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执法文书、投诉记录、说明和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情况、移送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2、《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
3、《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5、《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
6、《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8、《送达回执》
附件1: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人):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我厅现已受理,如无特殊情况,我们将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登记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名称 |
|
||
投诉人法人代表 |
|
||
投诉人联系电话 |
|
||
投诉人地址 |
|
||
投诉代理人名称 |
|
||
投诉代理人联系电话 |
|
||
投诉书提交份数 |
|
||
采购人名称 |
|
||
采购项目名称 |
|
||
开标日期 |
|
||
被投诉人名称 |
|
||
收到投诉书日期 |
|
||
修正投诉书日期 |
|
||
投诉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日期 |
|
质疑日期 |
|
投诉主要理由 |
|
||
质疑答复摘要或原文附后 |
|
附件2:
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需要修改、补充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第八条 款第 项规定,请你单位 (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不属于我厅管辖,现已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第十一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转送 (有管辖权的部门),请直接与该部门联系(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采购投诉不受理决定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第十条 款第 项,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当事人
附件5:
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
(被投诉人或有关当事人):
我厅已受理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现将投诉书副本送交你单位。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和下列相关证据、依据及其有关材料提交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0号)第十六条规定,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主送对象不是被投诉人的删去)该项投诉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不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删去)。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6: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被投诉人或有关当事人):
我厅已受理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投诉,鉴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因),需暂停该项投诉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
投诉代理人的名称、职业、地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
(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单位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8: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现将 (执法文书名称、编号)送你单位。
送达方式:(传真、邮寄、直接递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网址:http://www.nxcz.gov.cn:7008/NXCZZCFG/content/CZTGFXWJ/ZFCGL/view.jsp?nid=2570&cid=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