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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采)发 [2014] 1057 号(发布时间:2014-12-23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取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项目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从中小企业或大企业采购,选择从中小企业采购的比照本条上款规定操作。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允许大企业参加采购活动。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适用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采购项目。

第八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九条  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包件,以利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参加本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其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进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流程以及投标文件编制规范等方面的辅导,及时解答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已在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已签订采购合同满5份或者中标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减少缴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金额。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政府货物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可以对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日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付款比例一般可在50%以上。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应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依照采购文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小企业履约情况对其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信管理。中小企业如有违法或存在不诚信行为,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处理,并记录在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1223

 

原文网址:http://www.nxcz.gov.cn:7008/NXCZZCFG/content/CZTGFXWJ/ZFCGL/view.jsp?nid=2568&cid=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