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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辽交工监高发〔2016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督查及高速公路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交工监高发〔201611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督查及高速公路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内各处室:

 

《辽宁省公路工程督查及高速公路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118日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2016122

 

 

辽宁省公路工程督查及高速公路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与检测工作,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对我省公路工程监督抽检和高速公路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督查试验检测和高速公路竣(交)工检测工作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及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阶段,为保障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由省质安局委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承担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资质,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无不良业绩信用,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五条 省质安局负责对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 省质安局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由省质安局签订。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接受省质安局的委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工作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并保证工作时效性。

 

第九条 试验检测工作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

 

第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

 

1)按照规定的频率,对公路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进行抽检试验;

 

2)承担高速公路各分项(部)工程和关键工序的质量抽查检测;

 

3)承担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

 

4)配合省质安局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对试验检测数据与结论负责;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工作应当为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量提供服务,其检测数据与结论作为省质安局评定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严以自律,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

 

试验检测机构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检测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质安局对中标的试验检测机构合同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职责,应当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其评价结果纳入试验检测机构年度信用评价。

 

省质安局不得委托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事公路工程督查及高速公路竣(交)工检测工作。

 

第四章 合同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安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试验检测机构后,与试验检测机构签订公路工程督查试验检测合同;高速公路的竣(交)工检测合同由省质安局(委托方)、建设单位(甲方)、试验检测机构(乙方)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督查试验检测费用应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列出,专款专用,由省质安局拨付;高速公路竣(交)工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经省质安局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拨付。

 

试验检测取费标准参照辽宁省物价部门及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由省质安局或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费用支付:

 

1)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检测内容;

 

2)已按合同要求的格式、数量出具书面试验检测报告;

 

3)检测成果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且通过省质安局审定。

 

公路工程的督查试验检测和高速公路的竣(交)工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省质安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