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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印发《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建发[200747号)  发布日期:2007-06-12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jsp/zz/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2f4f342d92b34b2b97377cddbdc4932f

 

印发《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建发[200747号)

 

各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东北民航管理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的监管手段,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七年六月十二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强化招投标的监管手段,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的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备案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民航等各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项目备案制,并按招标前和中标后的备案管理方式,进入所属区域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提供开标、评标场地、评标专家的抽取、档案资料的存储以及与交易活动有关的设备、人员。交易中心应建立起与各部门相对应的网络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其他专业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办理经营范围增项业务,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增项是对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基础上,进行招标代理业务的增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额外单独受理其他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第八条 对于需增设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标准,应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外,还应满足各部门行业管理的专业特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按其内容和程序进行申报,并由各主管部门对其增项部分进行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的考核,按照职能分工,谁监管谁负责,并实行业绩互认,统一考核,归口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代理业务进行评价、考核及监督管理。未经备案监管的招标项目,其业绩不作为考核指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转借、出卖和涂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招标程序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或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实行招标备案,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为保护国有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部门间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恪尽其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即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