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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修订《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建[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1-13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jsp/zz/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14f7bf34a34b4b68a82d10ba87426cd2

 

关于修订《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建[2009]14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以下简称《细则》),在执行中发现有些事项在《细则》中未做规定,虽印发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辽建[2008]157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但有些问题尚未明确。为此,对原印发的《补充意见》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2009113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现针对资质管理过程中,《细则》未能够明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有效期满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格延续申报资料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为自动放弃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同一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取消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本企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但在有效期满20天后,仍未提出重新核定资格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自动失效。

   未按时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将自动失效。

 

   二、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经评审资格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在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重新申办企业营业执照,持原企业名称再次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经评审未满足资格条件规定标准,资格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过整改可继续申报,申报的次数不做限制。

 

   五、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企业,资格认定结论为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次年申报资格延续时,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本单位,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必须符合要求,业绩必须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经评审资格认定结论为合格的,可办理企业资格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将记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并在资格延续时将信誉记录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并在网上通报批评。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七、凡在本年内参加资格延续的企业,可不再参加对上一年度的资格年度评价审核。

 

   八、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和乙级申报晋升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下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装订时综合指标部分应独立成册,按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综合指标1-7项顺序装订。

 

   九、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但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十、企业在参加资格延续、资格升级、资格年度评价时,要求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注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并视为人员不达标。

 

   十一、企业在参加资格延续、资格升级、资格年度评价时,必须提供所有人员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明细表),业绩必须满足相应资格等级认定条件的要求。

 

   十二、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是指持有与工程类有关的省人事厅颁发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持有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中级以上人员不能计入专职人员中。

 

   十三、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除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需要到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办理外,其他专职人员的变更,要在变更后15日内,持变更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注册证明、劳动合同到辽宁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备案。

未按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在企业资格延续、资格升级、资格年度评价时,发现所报人员与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档案不符时,将视为人员不达标。

 

十四、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变更,须携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以及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办理后,到辽宁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更换新资质证书。

 

十五、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对于办理兼营招标代理机构的,只允许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兼营,使用同一名称。

对于拟办理兼营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单位(如:监理公司、设计院、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得以原企业的名称增项招标代理资质,要实现机构独立、人员分离,职责落实。

对于已经批准成立的(甲级、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延续时必须进行分立,做到独立组织机构、独立注册人员,所有人员不得与原单位有任何关系,不得再共同使用原企业名称。

今后新申报招标代理资质的,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兼营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增项(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十六、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要求,200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渡期为一年,201011日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企业进行编制。

 

十七、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辽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的,须提交曾在辽宁省境内承担过的代理项目汇总表。拟入辽代理人员要求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十八、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A标准)所规定的工程总投资的代理限额,也可选择承担(B标准)招标项目投资的代理额度。不得将整体工程项目进行分解,或签定若干个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总投资额超出规定限额的招标代理活动,属于超资格代理行为。

 

十九、凡取得交通、水利、民航招标代理资格的,所承担的招标代理业绩可作为年度业绩考核(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印章为准)。没有取得专业资格认证所承担的建设项目,不作为企业年终业绩考核和资格晋升的业绩。

 

二十、企业完成业绩将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所确定的限额进行考核,包括交通、水利、民航的建设项目,凡超出规定限额代理招标项目,均属于超越资格代理,除记入不良信誉记录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一、企业在本年度被记录两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在资格延续和年度评价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结论。对于连续两年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将给予降级或取消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十二、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辽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