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住建〔2011〕363号) 发布日期:2011-09-05
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辽住建〔2011〕3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行为,强化信用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从2011年10月起,我省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为使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是指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所履行的备案程序。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招标代理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信息公开的重要标志,涉及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备案程序的过程中,除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机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入辽备案的必备资料,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实行省内异地备案,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信用信息建设,逐步将信用报告制度列入资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不断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制度建设。
二、信用报告制定的具体要求
经辽宁省信用主管部门专项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具备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资格。信用报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备案。现已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本机构信用报告,规定期限内未补交信用报告的,不得继续在辽宁省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独立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1号)规定,向省信用中心报备专项制定的细化评价打分标准和工作底稿标准,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报告,经省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通过后,在“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截止日前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续评报告。
信用评级结果以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申请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将在“信用辽宁网”或“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的本机构“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待办理备案时,按照有关要求一并提交)。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管理,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于未经备案,擅自行使代理职能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制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认证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住建[2011]112号) 发布日期:2011-04-08
关于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认证的通知
(辽住建[2011]112号)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诚信IC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对招标备案实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刷卡认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认证制度。
1、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招标备案有关资料前,负责该项目的从业人员须通过IC卡刷卡认证(不少于3人),确认其有效身份。刷卡认证地点(代理机构、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不限,通过刷卡认证后,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2、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招标备案以及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对从业人员IC卡进行核验,确认其有效身份,并对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在IC卡中,作为资质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3、从业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须佩戴本人IC卡,作为市场管理的有效证件。
二、规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管理。
1、负责招标代理项目的从业人员通过IC卡刷卡认证后,所确定的人员将自动进入《招标代理合同》中,作为招标代理的责任人。根据代理合同内容的要求,应由责任人填写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加盖单位CA印章后,提交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能按时提交《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备案将不予通过。未履行网上招标备案和网上下载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项目,将不作为招标代理资质考核业绩。
2、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招标备案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招标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资质等级、从业人员身份、招标范围、招标代理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主要条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对其提出改正意见。
3、为保证网上招标备案和《招标代理合同》的有效性,招标人需要纸质《招标代理合同》时,应通过网上下载打印已通过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未经网上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视为代理机构不具备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4、通过网上备案的各类资料,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一旦进入系统,将无法进行修改,网络将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的形式自动建立信息档案数据库。代理机构可通过CA锁下载并建立代理项目的信息档案。
三、规范外省入辽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参加省内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时,应按照《外埠招标代理入辽备案指南》的要求,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和临时从业人员IC卡管理,招标备案时须通过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核验其IC卡时,须同时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着《辽宁省建设工程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IC卡变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