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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水合[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1-10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jsp/zz/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4adc2e11ada549a88e276596d05c89bc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执行进度的通知

 

(辽水合[2013]2号)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快水利工程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工程早日发挥效益。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计划与资金管理

各级水利、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协商机制,及时下达本级投资计划和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凡可将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在配套资金落实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保证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抓好水利非税收入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全额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二、突出抓好招标投标管理

  各级水利、发改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工程建设计划或工程投资计划文件)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分类打捆招标模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收到工程建设计划或工程投资计划后,应立即开展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为工程开工建设、抢抓工期做好准备。

 

三、认真落实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利、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