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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发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辽住建发〔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11-02

 

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policylaw/jsp/zz/policies_info.jsp?documentId=b2454b612fbc443bb8b9d92ff8f7807e

 

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发包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51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及《关于取消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限制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1588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

按照辽发改投资〔2015883号文件规定,凡不使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项目发包由原来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调整为可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两种发包方式,采用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承包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恶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有碍公平的其他条件;

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办理程序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填报相关材料信息,并持材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直接发包书。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报送材料,对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的项目,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直接发包书,项目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书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事项。如发现相关方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或依法依规处理。

办理直接发包书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作为企业业绩直接转入企业诚信库。

 

四、加强对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的联动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抓好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班子人员履职情况等的执法检查,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并充分利用四库一平台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有效监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切实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