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省直政府采购项目业务范围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5〕178号
2015年04月29日
http://www.ccgp-liaoning.gov.cn/policymain.do?method=view&policy_id=249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财采函〔2015〕1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省直政府采购项目业务范围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确保、促进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合规、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相关要求,并结合《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0〕204号)的规定,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工程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由具有工程招投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操作。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信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省直单位采购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由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操作。
三、 驻沈以外省直单位项目
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对驻沈阳以外的省直单位采购项目,原则上由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操作。
上述采购项目以外的,仍然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9日
辽宁省财政厅采购处拟文 201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