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选取社会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5〕718号
2015年12月31日
http://www.ccgp-liaoning.gov.cn/policymain.do?method=view&policy_id=252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财采函〔2015〕718号
关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选取社会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有关社会代理机构:
为提高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取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选取
(一)“2014-2015年省直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取资格”协议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省财政厅将不再进行新的省直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取资格招标。到期前仍未完成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由原代理机构继续组织实施。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省直单位可在已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二、网上操作
省直单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以下简称采购网)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确认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后,省直单位经办人需在采购网代理机构录入界面录入本单位所选定的代理机构。
目前辽宁省内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超过200家,企业规模、人员素质、从业质量有一定差别,省直各单位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择优选取,具体选取办法由预算单位自行确定。对于代理机构的管理考评办法,省财政厅将另行制定。
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财政厅采购处拟文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