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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公布经修改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

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规定》的通知

湘发改招[2013]690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规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513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2712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