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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安徽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 竞争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价法[2018]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商 务 厅

2018126

 

安徽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主体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梳理审核阶段:20183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制定或由本部门起草、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和审核,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其中,对由本部门起草、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结论,于20183月底前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

(二)审定公开阶段:20185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处理结论履行审定程序;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由部门起草、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复审结论按照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汇报阶段:20186月底前,各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全面总结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督促检查阶段:20189月底前,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市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清理工作开展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清理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严格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