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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4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六年二月二十日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关于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意见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完善,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规模快速增长,采购效率明显提高。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以及《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鄂发[2005]14号),都对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政事分开,是科学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认真理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计划、信息、方式及代理机构资格等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不能从事政府采购执行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中心属非营利事业法人,由同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政府采购中心主要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的执行工作,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中心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量大小,从实际出发确定政府采购中心设置。凡需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的,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的,可以委托市、州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省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执行工作。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执行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其招投标活动属于市场行为,不能与行政服务中心交叉设置,任何行政机构不能违反规定影响、干扰和插手正常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应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并按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支付场租及服务费用。政府采购中心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办公的,职责要明确,人员要分开,综合招投标中心不能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执行活动。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类,集中采购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强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承办;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