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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8523日,冀测[2008]5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测绘项目出资人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的;

(三)大型建设工程中用于测绘的投资出资人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突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

(三)能够满足招标条件的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六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测绘项目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第九条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招标的非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二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相应的业绩材料、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测绘仪器设备等。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且非投标人专长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同一项目。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作为测绘评标专家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三天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得多于两名。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测绘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专家名单,招标人从中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开标前确定的评标依据、量化标准、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可能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补正或者说明;

(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四)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报价超过标底的上限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测绘项目类别抄送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按顺序确定多个标段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不签订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决定。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一)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二)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招标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招标测绘项目的;

(四)测绘单位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第二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招标投标的信用建设。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缺乏诚信的投标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给予通报,并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的测绘项目投标。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评标资格。

对在评标中透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评标规则的评标专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评标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将其除名。

第三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