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水建管[2016] 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5月24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即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为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体。
河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业务主管处室为建设与管理处。
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良信息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了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发售招标文件的监督
1.是否采用不合理手段限制某个(些)投标人购买某个(些)标段的招标文件;
2.投标人是否存在假借资质等违规情况。
(四)对标底编制过程的监督
1.标底编制的地点是否能够保密;
2.标底编制的监督人员是否到位;
3.标底编制的人员是否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造价工程师(员)资格;
4.标底编制的原则、方法以及原材料价格、费率和施工条件等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是否存在不合理压低或抬高标底的情况。
(五)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查验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书、文件等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进行;
3.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当场公布;
(六)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委员会、开评标监督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是否交由专人统一保管;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驻地及评标场所是否保密,驻地是否有专人值守;
4.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6.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书的评价和打分是否存在明显偏差;
8.投标人是否存在假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违规情况;
9.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10.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
2.定标后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人应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发现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的,招标人应向所有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函,修改函的发布时间距开标的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应规定的,开标时间应顺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开标和评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应派员到开标、评标现场,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根据招标项目性质,监督人员一般在行政监督部门的建设管理、规划计划、财务、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电、防汛抗旱、纪检监察等内设机构中指派。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抽取专家登记表”后,应主动回避抽取专家的过程,抽取的专家名单由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工作人员密封后交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于专家报到截止时间启封。
第十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后,不得再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未报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其招标人拒不接受行政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但未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其违法违规行为均记入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