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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冀交基【2012399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水运建设项目从业行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法人,也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委托人。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

参与比选行为以招标代理机构单次参与比选为评价单元;代理招标行为以单个委托合同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为评价单元。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行政区域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比选人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比选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负责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比选人负责参与比选行为及代理招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比选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分X(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分别为:

AA级:95≤X≤100分,信用好;

A级:85≤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九条 参与比选行为和代理招标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其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比选申请材料虚假未中选的;

2、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未能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

3、虚假投诉举报的;

4、打击报复评审专家的;

5、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严重瑕疵致使重新招标的;

6、清标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影响评标结果的;

7、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中选后在签订合同阶段又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

2、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但未导致重新招标的,或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一般瑕疵导致招标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响的;

3、资审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影响资审结果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担保款项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发投诉,但未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6、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补遗书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公示的;发布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发生错误的;

8、在同一标段接受同一投标人两份以上投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9、招标代理人员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10、不执行封闭管理规定,私藏通讯工具或私自上网,干扰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上述以外的其他问题,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对同一比选标段递交多份比选申请文件的;

2、非比选人或比选文件原因放弃参与比选,未提前书面告知比选人的;

3、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

4、清标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提供发票等合法票据的;

6、发布补遗书后,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确认的;

7、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上述以外的其他问题,但未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扣除相应分值:

1、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比选人发出通知的,一次扣2分;

2、不及时反馈评审澄清的,一次扣2分;

3、借用非本单位人员参与比选、无劳动合同、无相应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其它能够证明是本单位人员有效证明材料的,一人次扣2分;

4、项目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合同期内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一人次扣2分;

5、除招标人要求更换的情况以外,在合同期内不低于原资格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一人次扣1分;

6、其他主要工作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的,一人次扣0.5分;

7、未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提交阶段性成果资料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

8、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一般瑕疵但未导致招标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响的,一次扣2分;

9、资审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但未影响资审结果的,一次扣2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一般的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1、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中止后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3、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后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6、串通参与比选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7、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9、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0、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11、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修改、撤换投标文件的;

14、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5、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1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17、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18、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降一级:

1、比选申请材料虚假骗取中选的;

2、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3、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重新组织招标的;

6、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7、未按公告要求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

8、未按公告要求,向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

9、以招标代理业务之便,向业务相关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比选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比选行为评价。实时进行。比选人完成每次比选工作后,应按上述规定,对存在不良比选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参与比选行为评价,并随比选评审报告一同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代理招标行为评价。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委托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的代理招标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台帐,并按上述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两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对本年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的项目,委托人应在委托合同期满时完成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的代理招标行为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实时进行。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于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1、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被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一次扣5分;

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满意评价,一次扣1分;

5、招标工作以任何方式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一次扣3分;

6、相关资料未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次扣2分;

7、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一次扣0-10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的计算办法,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或因从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因从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行为有期限的,评价为D级的时间为行政处罚期限。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招标代理机构若在我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周期;该招标代理机构若在我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周期。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改制、转制、更名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进入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在我省其他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适用。具体在招标代理比选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一)AA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满分15分;可以在多个标段中参与比选,并优先选择中选标段或同时中选多个标段(由比选人确定);免交比选申请担保。

(二)A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10分;正常提交比选申请担保。

(三)B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5分;比选申请担保按150%收取。

(四)C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0分;比选申请担保按200%收取。

(五)D级:有效期内,比选人可以在比选公告中明确不接受其参与项目的代理比选。

比选人应将以上规定在比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比选人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督查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比选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评价结果并对比选人予以通报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比选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