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交易信息网”)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地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充分发挥交易信息网的政策宣传、政务公开和服务社会的作用,保障网站安全可靠运行,依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信息网是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网络媒介,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信息发布方应当在交易信息网和国家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同步发布。
第三条 交易信息网作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监督办”)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等信息,交换整合各类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市场主体及信用信息,实现交易监督办和交易中心信息公开,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运行。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交易监督办负责交易信息网的统一规划设计,电子监察室负责对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信息网的开发建设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技术信息处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网的运行维护、信息内容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活动。
第五条 交易监督办和交易中心各处室不再建立单独的网站。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和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作为交易信息网的子站同时运行,通过统一的后台数据库,与交易信息网同步发布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技术信息处负责两个子站的运维管理。
各市、县交易中心的网站,应与交易信息网互联互通。
第三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六条 信息内容管理是指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和签发等工作。
第七条 交易信息网采用“处室负责制”进行信息内容管理,交易监督办和交易中心各处室、市县交易中心为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
第八条 信息内容管理遵循“谁发布、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本处室拟发布的信息内容,检查和督促本处室上网信息发布工作。各处室要安排一名网站信息员,专门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收集和编辑工作,确保所负责栏目信息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第九条 市、县交易中心作为向交易信息网提供信息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与技术信息处联系,负责向交易信息网提供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十条 交易信息网设置交易项目、政务信息和交流互动等类型的栏目。
交易项目类栏目通过交易信息平台的业务流程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交易评审处要加强对初始录入信息的验证,负责对提交发布的交易内容与交易信息发布方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发布。
政务信息类栏目的信息发布采用“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真实、安全、可靠。交易监督办和交易中心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员收集并加载信息,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信息,主管领导签发。市、县级交易中心的政务信息由市县信息员收集并加载信息,市县交易中心负责人审核,省级相关栏目处室负责人签发。
交流互动类栏目采用流程管理机制,相关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办理、呈报、答复和公示。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网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和媒体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处室对栏目的增设、调整、开通新的业务、新增网站链接、创建专题专栏等,按程序报办领导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技术信息处统一组织实施。
技术信息处要主动收集各处室栏目设置要求和业务需求,协助各处室完成相关栏目的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室负责对交易监督办各处室、交易中心和市、县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统计、督查,定期公布各处室、各部门信息发布数量和相关信息的点击率,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奖励。
交易中心负责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室负责制定和发布网站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处室要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网站信息发布内容的安全管理,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信息保密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六条 技术信息处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网站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和安全检查,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和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增强入侵防范和恶意代码防范能力,确保发布的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响应处理程序,定期进行网站数据检测和数据备份,保障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站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党和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赌博等内容。
第十八条 技术信息处负责工作人员账号的设立、开通和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工作人员操作权限。各处室要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口令,不得遗失,不得转告他人,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如有账号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技术信息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现有栏目设置及分工一览表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三级栏目 |
责任处室 |
交易公告 |
政府采购 |
采购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变更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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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 |
转让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
变更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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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
招标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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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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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
出让公告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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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挂牌 |
交易评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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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政府采购 |
预中标公示 |
交易评审处 |
采购结果公告 |
交易见证处 |
||
国有产权 |
成交公告 |
交易见证处 |
|
工程建设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交易评审处 |
|
中标结果公告 |
交易见证处 |
||
矿业权 |
成交公告 |
交易见证处 |
|
公共服务 |
法律法规 |
国家法律法规 |
政策法规处 |
省级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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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规范性文件 |
市县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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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 |
政府采购 |
政策法规处 |
|
国有产权 |
政策法规处 |
||
工程建设 |
政策法规处 |
||
矿业权 |
政策法规处 |
||
办事指南 |
交易受理处 |
||
操作手册 |
技术信息处 |
||
场地预约 |
交易评审处 |
||
专栏 |
图片新闻 |
办综合处、中心综合处 |
|
三严三实 |
人事教育处 |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办综合处、中心综合处 |
|
政务公开 |
党务政务 |
办综合处、中心综合处 |
|
党风廉政建设 |
机关党委 |
||
组织人事 |
人事教育处 |
||
老干部服务 |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
||
业界动态 |
办综合处、中心综合处 |
||
组织机构 |
人事教育处 |
||
交易分析 |
交易见证处 |
||
交易目录 |
市场监督处 |
||
行政监督 |
质疑投诉 |
交易文件质疑 |
交易组织处 |
交易文件澄清 |
交易组织处 |
||
交易结果质疑 |
交易见证处 |
||
交易结果澄清 |
交易见证处 |
||
信用评价 |
信用公示 |
交易评审处 |
|
服务评议 |
市场监督处 |
||
网上投诉 |
市场监督处 |
||
信访举报 |
电子监察室 |
||
交流互动 |
业务咨询 |
交易受理处 |
|
网上调查 |
技术信息处 |
||
常见问题 |
交易受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