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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交易监督〔201511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各类保证金统一收取和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含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矿业权出让转让招标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用拍卖、协议转让或电子竞价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拍卖、挂牌方式,矿业权出让、转让采用拍卖、挂牌方式,且上述交易活动要求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或竞买人提交保证金的,统一在交易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窗口办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手续。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等部门规章对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证金收取、退还无误和资金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窗口收取、退还保证金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类保证金统一收取和退还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2015317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字〔201231)、《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冀政办函〔201390),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收费窗口,开设独立的投标保证金归集账户,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的归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截止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归集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在交付凭证上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用途和投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取,不得在不同招标项目中同时使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

第七条 至投标截止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收取清单于开标时提供给招标人。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3日内,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后2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当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一致。

每个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完成退还后2日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书面形式反馈给招标人。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时,应当认真核实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金额,妥善保管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清单,保证收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与招标项目一致,并不得无故拒绝投标保证金收取或拖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转交出现差错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依照本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对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综合处

20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