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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冀建市[2006]625

 

各设区市建设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工作不断改革创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逐步完善。为巩固这种良好的发展态 势,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依据《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作 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国有 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建成后二次装修),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土建工程、广场、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工程,符合国家和我省限额规定的,其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都应依法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标。禁止采用肢解等方式将消防、暖通、制冷、强弱电、环境绿化、防水、 等附属项目及地基处理工程直接发包。

二、 提倡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装饰装修工程一并招标,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一起招标,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后发包。

三、 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 执法建立健全招标方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未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等项目审批手续、项目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不落 实,不得进行招投标。先施工后招标的,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应停止招标,通报同级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计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处罚 完毕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但应取消原施工单位参与本项工程投标的资格。不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采取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 严格招标代理业务委托管 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或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理招标。否则,招标代理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未取得资格许可或越级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依法给予处罚。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法由建设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的作用各级建设、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法公开招标的 建筑工程,都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应独立 为工程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有效实施途径,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六、 加大招投标活动行政监察 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进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交易、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力度,依法纠正和严肃处理执法不到位、越权执法、干预依法进行的 招投标活动、指定队伍或建筑材料,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行为。各级建设、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 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以及预-防和遏制腐败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推动反腐 败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