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通知
冀建市〔2013〕2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平台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运行正常。各地最迟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启用平台,评价结果使用范围按照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制度,更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省驻外建管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本省企业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来自其他区域的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以及本省企业在其他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厅负责管理。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和省驻外建管处,应当认真履行信用信息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计分标准和规定时限,完成企业录入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上传工作。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传信息的复核。
四、新设立企业初始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新进冀企业初始信用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科技创新、工程质量获奖、文明工地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五、加强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设区市清欠办应当在查实企业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交由同级建设监察机构,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平台信用得分的汇总时间为每天的0-8点,按总得分排名,在河北建设网站、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平台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由省厅信息中心每天备份,长期保存。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驻外建管处一经核实,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
八、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设区市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尽早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管理联动。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李智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电 话:0311-87805207
李斌 省厅信息中心
电 话:0311-8780522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
评价指标 |
计分标准 |
评价有效期 |
责任部门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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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子项 |
权重 |
评价内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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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 综合实力 |
42% |
1、注册资本 |
4 |
1、企业注册资金: (1)1000万元(含)以下的,得1分; (2)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之间的,得1.5分; (3)5000万元到1亿元(含)之间的,得2分; (4)1亿元到3亿元(含)之间的,得3分; (5)3亿元以上的,得4分。 2、以资质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3、最高得4分。 |
资质证书 有效期 |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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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业绩 |
6 |
满分100分,由竣工产值、中标宗数两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6分。 1、竣工产值(满分60分) (1)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产值累计每1000万元加0.1分; (2)依据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涉及单项合同的,提供工程结算单。 2、中标宗数(满分40分)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中标宗数(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1)施工总承包项目。 ①2亿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亿至2亿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0万元至1亿元(含)每项得1.5分; ④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00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2)专业承包项目。 ①3000万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每项得1.5分; ④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5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5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
近两年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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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技创新 |
10 |
满分100分,由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工法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五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10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满分20分) (1)转让获得的专利,每项加2分; (2)企业发明专利,每项加5分。 2、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满分20分)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20分,二等奖每项加10分; (2)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3、企业工法编制(满分20分,以通过我省申报被公布的为准) (1)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 (2)省(部)级工法每项加2分。 4、科技示范工程(满分20分,以本省项目为准)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4分; (2)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2分。 5、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满分20分) (1)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5分;每参与一项,加2分; (2)本省地方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2分;每参与一项,加1分。 |
1、专利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2、科技进步奖有效期5年。 3、工法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工法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4、科技示范工程有效期2年。 5、标准制定有效期2年。 |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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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埠市场开拓 |
6 |
1、本省企业在省外的建筑业总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1分,最高得3分。 2、本省企业在省外获得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奖项,国家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0.5分,最高得3分。 |
上一年度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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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 贡献 |
公益 事业 |
4 |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4分。参加我省组织的抢先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其中: 1、受到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40分; 2、受到本省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20分; 3、受到本省设区市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15分。 |
有效期1年 |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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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总额 |
4 |
营业税和所得税累计每50万元加0.1分,不足50万元的,不计分。以本省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最高得4分。 |
上一年度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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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 |
4 |
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得4分,列入市级名单企业加1分。最高得4分。 |
有效期2年 |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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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本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表彰 |
4 |
省级加4分,市级加1分。最高得4分。 |
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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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及合同履约 |
18% |
1、信用评先 |
4 |
被省招投标协会评为“诚实守信投标单位”,加4分。 |
有效期2年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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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监督评价 |
14 |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4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省招标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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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行为 |
-18 |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18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
不良行为 记录期 |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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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 工程质量 |
20% |
1、工程质量获奖 |
10 |
1、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30分,银质奖每项加20分; (2)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加30分;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每项加15分; (4)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15分; (5)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每项加10分; (6)市级质量优质奖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4、参建或联合体企业得分乘系数0.5。 |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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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监督评价 |
10 |
满分为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另行制定,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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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行为 |
-20 |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
不良行为 记录期 |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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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 文明施工 |
20% |
1、文明工地 |
10 |
1、满分100分,折算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每项加20分; (2)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10分; (3)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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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监督评价 |
10 |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安监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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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行为 |
-20 |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
不良行为 记录期 |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