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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市〔201427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54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要熟练掌握各种违法行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政策宣贯,使其充分认识《办法》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二、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201411底前,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存在《办法》中各类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企业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且能够在201411月底前纠正的,可以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罚。

 

三、定期开展项目排查。各地要建立项目排查制度,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群众举报项目和存在问题企业的其他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201410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存在《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20141215日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要向我厅专项治理办报送2014年当地项目排查和问题查处情况。从2015年开始,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华北石油管理局每4个月要对本辖区在建建筑工程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明确专人负责(需报送人员信息,见附件2)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工作报告报我厅专项治理办;我厅每半年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四、建立查处长效机制。各地在查处违反《办法》行为时,既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要依照《办法》采用行政处理措施。要把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并逐级上报,其中,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情况要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挂钩。进冀建设业企业、个人存在违反《办法》行为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同时通告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2、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