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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公开公示的通知

冀建市〔20153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治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公开公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要环节,落实招投标信息公开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应依法公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以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依法监督市场相关主体执行招投标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查处在信息公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不得设置信用保证金的非法定条件,不得发生拒绝发售招标文件的违法行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预审的原因。

(三)投标人使用企业IC卡刷卡报名或使用企业锁登陆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报名系统报名的,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报名企业再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和资格审查办法应科学合理,不得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评标办法中列明,并明示不满足该要求即否决投标。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确定的方法。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企业名单;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经理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应使用我省制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安装)、监理中标通知书标准格式(见冀建市[2014]10号文附件格式)。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并及时公开发布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规则。

(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发布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结果。

 

二、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健全信息公开的规则和标准。

(一)依法发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依法公开发布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依法公开发布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名单。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招投标信息公开与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相结合,并将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公示的监管

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公示,对市场各方主体及公众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参与招投标活动,有效治理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息公开公示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人员,明确具体环节和内容,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监督市场相关主体履行义务,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公示信息。设区市在做好市本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通过设立接受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邮箱和地址,设置网站专栏等,拓宽搜集、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