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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冀建市〔201519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一)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对国有投资项目和非国有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现有监管资源,转变方式,突出重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营资本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0号)要求,强化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招标决策权。

(三)切实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依法查处串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标前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一)严格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对不符合招标条件和不按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鼓励推行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行分包并由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分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严格投标保证金设立、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不能收取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明确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三、严格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严格执行公告发布审核制度。招标人应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其他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包括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进行审核、监督。

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上传,供潜在投标人网上下载或查阅。

(二)招标人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应当明示招标范围及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三)积极推行资格后审,严格执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制。实施资格预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等内容进行监督,规范招标资格条件设置,严禁招标人利用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明显过高的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及对文件的必要澄清和修改及时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采用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并使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四)严格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招投标监管制度,发包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或供应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发包投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发包人批准。

 

四、规范开标活动,维护各方主体权益

(一)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除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收外,招标人不得代替评标委员会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处理。

(二)招标人查验投标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银行保函,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对招标人开标现场作出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现场或音视频方式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处置开、评标活动的异常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开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人员以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及其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五、加强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一)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组建的监管。招标人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专家的专业应当符合项目评标要求,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招标人代表应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未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增加专家抽取随机性,招标人可扩大评标专家抽取范围,从项目所在地周边地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填写《建设工程评标承诺书》(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开展评审,不得向招标人征求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在量化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扣分应有客观的依据,并书面写明扣分理由。对于明显偏高或偏低的评分,可要求该评委成员当面说明原因并记入评标报告。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问题,应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

(三)加强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管。认真执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一标一评一记录”。对违反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评标的专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因个人原因影响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影响评标结果有效性或者导致评标出现重大失误的评标专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将其清出专家库,同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管理工作。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行业评标专家,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评标活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招标投诉

各地要严格履行投诉处理程序,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招投标投诉工作。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督促招标人依法按时进行回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评委评审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而引发投诉的,招标人可组织资深专家进行评审。

 

七、加强标后监管,做好合同跟踪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程序,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完成一次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要做好所辖县(市、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工程评标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16

 

附件:

 

建设工程评标承诺书

 

本人参加(招标人)的(项目名称)的评标活动,承诺如下:

 

一、身体状态良好,能够承担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

 

二、熟知国家及本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回避的情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评标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