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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

(冀办字〔201231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求,切实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现就在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投资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工程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趋频繁,交易领域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愈益明显。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也出现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极易滋生腐败现象,公共资源交易的体制、机制亟待进一步改进。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把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规范有序的有形市场,是深入开展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必然趋势,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保证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明主行政、科学行政的能力,促进各级各部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有利于建设信用河北,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氛围,保持市场活力;有利于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集中交易、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思路,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在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统一纳入交易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最终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进场;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逐步实现交易平台、网络信息、交易规则、运作程序、评标专家库“五统一”,营造统一、开放、竞争、规范的市场环境。2012年底前,省、市、县(市、区)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任务的85%201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任务;2013年底,全省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统一交易市场。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能,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总体决策部署。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担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研究拟定制度规范,对进场交易情况环节进行考评,汇报交易情况,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省监察厅,省监察厅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后,承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和监管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

(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服务机构,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具体服务,发布交易信息、中标公告,安排开评标时间、场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交易大厅、开评标场所秩序的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受本级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涉及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省会城市以具有一定规模且设施完备的省产权交易中心和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为基础,整合建立省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市、区)都要采取嫁接(在原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基础上改造升级)、合建(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新建(高标准单独建设)等方式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四、纳入统一市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二)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及各级政府管辖的河道采砂权。

(四)药品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五)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六)其他公共资源。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BOT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五、明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

1.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交易、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循。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利用招标投标形式,暗中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3. 科学、择优原则。要按照科学管理、评议的办法,选择最优的中标单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市场充分配置原则。要广泛利用互联网、报纸等传播媒体,充分披露各种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获得信息,有机会参与竞争,使资源配置在市场中达到最充分、最合理的程度。

5.高效便捷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和服务对象为目的,简化各种办事程序,实现“效率最高”的目标。

6.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把各类操作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办理,以发挥最佳的市场运作效应。

(二)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1.统一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项目类别分转建筑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业务窗口办理。

2.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凡发布信息,除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发布外,必须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3.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各专业交易平台要提前将有关交易事项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视交易情况安排协调开评标时间、场所。

4.统一专家中介选取。整合现有分散的专家库,形成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利用省专家库资源,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专家聘任、监督、考评、培训及处置等有关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负责使用。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投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出具专门评价报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据评价报告,统一对供应商(投标人)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取舍。

5.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有关专业中心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制发,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

6.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在专设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和退付。

7.统一交易资料保存。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制,并签字确认,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存备案。

8.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结合电子政务和科技防腐,优化交易流程,建设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在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推进网上交易,实现“物理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的有机融合。

(三)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纳入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范围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入当地交易市场交易;设区市、县(市、区)项目需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交易时,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入当地交易市场交易;省内投资需要在省外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统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省外投资项目所在地确实没有统一交易机构时,应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并到其指定的统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四)中央机关、中直企业、各省区市申请在我省各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交易市场应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五)经济总量、投资规模和公共资源交易量比较小的县(市、区),经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缓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但必须指定一个交易市场代行其功能,并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监察机关可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监察室,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专项监督,维护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六、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改革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办法或方案。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做好本级本系统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性文件,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全部进场。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省监察厅要尽快制定出台全省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制定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不断优化交易流程,完善细节,查找风险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利寻租空间。

(四)要将推进和实行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市场交易纳入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已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交易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