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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关于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交财发〔2010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规范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公路经营企业资产合理、合法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针对近年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对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涉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政府特许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与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转让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与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具有内在的直接关联性。因此,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的转让,既要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又要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建设和管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体制调整、产权划转、资产重组等名义有偿或无偿转让政府还贷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的属性。

三、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不影响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地位的,公路经营企业在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转让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的数量和转让方、受让方名称等相关内容,向公路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变更的,首先,应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核审批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审核审批(涉及外资的)以及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政府部门审核审批手续。

四、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当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核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其转让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的合同不生效,并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路经营企业为上市公司,转让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不影响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地位的,免于向公路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转让公路经营企业股权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变更的,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六、公路经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执行上述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执行,但涉及交易价格和价款支付问题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产权(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时,应当停止交易。

(二)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公路经营企业非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了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向公路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