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 2 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及时间 |
发布部门 |
1 |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7 号令 2006 年 4 月 1 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2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8 号令 2006 年 4 月 1 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