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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3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任:何立峰

20171229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 2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1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7 号令

2006 4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8 号令

2006 4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