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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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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工程前期及投融资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健全PPP专家库制度,发挥好专家在PPP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实践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PPP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PPP相关研究工作、决策咨询、规划设计、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承担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专家库维护,与专家的日常联络、组织专家参与各项工作等。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PPP相关行业(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按专家库专业划分在特定领域方向具有专长;

(二)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PPP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胜任入库专家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65岁以下(其他条件突出者可考虑放宽),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库有关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定向邀请入库:专家库管理部门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评审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入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政务网站以及通过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开征集专家。申请人根据征集通知自主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三)资格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遴选工作会议,核实申请人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国家推进PPP工作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课题;

(二)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工作;

(三)参与PPP重大专题研讨会,就PPP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四)为重大PPP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五)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PPP典型项目筛选、PPP重大项目评审、PPP年度发展报告编撰和PPP重点工作评估等工作;

(六)参与国家PPP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参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PPP培训工作,承担授课、巡讲、交流等任务。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派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按行业领域分为综合类、项目管理类、工程技术类、金融类、法律类、财务类六大类。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或根据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为任期制专家组和随机抽调两种方式。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自行选择特定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组成任期专家组。

随机抽调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调专家的资质条件、领域分布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聘任随机抽调的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培训,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和工作评价机制,对入库专家资质的真实性进行复审。专家库运营维护部门根据信息变化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2年,不续聘者的专家身份自动失效。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出库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聘请,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课题或项目进行独立研究与评审;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未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相关政策制订或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的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参与的工作项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专家库运营维护部门报送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将不再具备入库资格,予以出库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漏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保密信息的;

(五)用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关利害方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经实践表明其个人能力不足以胜任专家水平的; 

(七)两年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八)因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九)个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专家库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