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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水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4528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申诉。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日。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于每年的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每年的3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五)全国汇总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每年的630日前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
 
  连续两年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或部属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属单位内。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或部属单位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评价中直接定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1-1-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

SYSJ1-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定为D

SYSJ1-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

SYSJ1-1-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J1-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8/

SYSJ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

SYSJ1-2-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5/

SYSJ1-2-4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

履约行为

(满分70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2-1-1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

SYSJ2-1-2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

设计服务

(满分30分,扣完为止)

SYSJ2-2-1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5/人次

SYSJ2-2-2

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8/

SYSJ2-2-3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3/人次

SYSJ2-2-4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

3/

SYSJ2-2-5

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

3/

SYSJ2-2-6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2/人次

SYSJ2-2-7

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1-2

SYSJ2-2-8

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1-2

质量安全

(满分35分,扣完为止)

SYSJ2-3-1

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5/

SYSJ2-3-2

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0/

SYSJ2-3-3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5/

SYSJ2-3-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5/

SYSJ2-3-5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5/

SYSJ2-3-6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2-3/

社会责任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J2-4-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1-2/

SYSJ2-4-2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1-3

其他

SYSJ2-5-1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

其它信用  行为

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3-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

SYSJ3-1-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直接定为D

SYSJ3-1-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J3-1-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3-2-1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

SYSJ3-2-2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5/

SYSJ3-2-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5/

SYSJ3-2-4

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5/

SYSJ3-2-5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

SYSJ3-2-6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4

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J2-1-2 SYSJ2-3-1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J2-2-1SY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4.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5.SYSJ3-1-1是指在项目所在省份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

6.SYSG3-1-3SYSG3-1-4发生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的项目时,由交通运输部监督其

直接定级。

7.SYSJ3-2-4SYSJ3-2-5被省级(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8.扣分 “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附件2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1-1-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

SYSG1-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定为D

SYSG1-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

SYSG1-1-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G1-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行为

SYSG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8/

SYSG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

SYSG1-2-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5/

SYSG1-2-4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

履约行为

(满分70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2-1-1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

SYSG2-1-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

SYSG2-1-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直接定为D

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G2-2-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

2/人次

SYSG2-2-2

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

1/台(艘)次

质量进度与费用管理

(满分40分,扣完为止)

SYSG2-3-1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10/

SYSG2-3-2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10/

SYSG2-3-3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5/

SYSG2-3-4

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5/

SYSG2-3-5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

SYSG2-3-6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

SYSG2-3-7

发生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5/

SYSG2-3-8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

3-5/

SYSG2-3-9

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3/

SYSG2-3-10

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

3/

SYSG2-3-11

内业资料造假

2/

SYSG2-3-12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

2

SYSG2-3-1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3

SYSG2-3-14

挪用工程款

3/

SYSG2-3-15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1/人次

安全生产(满分20分,

扣完为止)

SYSG2-4-1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5/

SYSG2-4-2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

SYSG2-4-3

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

5/

SYSG2-4-4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

SYSG2-4-5

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

SYSG2-4-6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

SYSG2-4-7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人次

SYSG2-4-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1/人次

SYSG2-4-9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2/台次

SYSG2-4-10

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

1/艘次

社会

责任

(满分5,扣完为止)

SYSG2-5-1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5/

SYSG2-5-2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1-3/

其他

SYSG2-6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5

其它信用

行为

(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3-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

SYSG3-1-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直接定为D

SYSG3-1-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G3-1-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行为

SYSG3-2-1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

SYSG3-2-2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5/

SYSG3-2-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5/

SYSG3-2-4

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5/

SYSG3-2-5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

SYSG3-2-6

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5/

SYSG3-2-7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4

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G2-1-2 SYSG2-1-3 SYSG2-3-7SYSG2-4-1SYSG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G2-2-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4.SYSG2-2-2中的工程需要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是指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为满足合理施工需要应配备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

5.SYSG2-5-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6.SYSG3-1-1是指在项目所在省份从事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

7.SYSG3-1-3SYSG3-1-4发生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的项目时,由交通运输部监督其

直接定级。

8.SYSG3-2-4SYSG3-2-5被省级(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9.扣分 “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附件3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评分计算方法

一、单个标段评价

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i0

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i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

2.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

      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评价期内某省份或部属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n为投标存在失信行为的标段数,若n>2,T=0;若企业无失信行为,则T=15

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m为履约标段数。

3.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Q = 15- Fk

其中:Q为其他信用行为得分;

               Fk为其他信用失信行为的扣分值。

4.企业在从业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行为综合评分:

Xs =T + L + Q a+xb+yc+J

      其中:Xs:从业企业在该省或部属单位评价期内信用评价得分;

T: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L: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Q: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得分;

a:当年权重系数,取值:70%

x: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b:前一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20%

y:前两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两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c:前两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10%

J: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且有失信行为的,进行综合评价,L65分取值。

3.企业当年无投标行为但有履约行为的,T15分取值。

4.企业第一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100%,第二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80%b=20%

5.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由工程所在地省份或部属单位给予1/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

三、全国汇总评价

其中:Xg:从业企业在评价期内全国汇总评价得分;

m:省级综合评价的省份数量和部属单位数量之和,若m=1,计算出Xg95,则全国汇总评价得分按94分计。

J: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同一评价期内,在一个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则该企业在该省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按50分计。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信用评价得分按50分计。

2.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给予0.5/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2分,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