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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

厅公路字〔201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行业及社会服务,现将由部审核、审批的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企业资质信息以名录方式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录范围

  发布范围为由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设计和监理企业,具体包括: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设计甲级、乙级资质企业;监理甲级、乙级资质企业。

  二、发布形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启用后,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废止,以信息系统生成的名录信息为准。目前,设计、监理从业企业资质信息暂以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名录和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录的方式发布,待企业信用基本信息逐步录入完善后参照施工企业方式发布。

  三、发布平台

  企业名录信息今后统一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用户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点击首页“信息系统”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登录该网址(http://glxy.mot.gov.cn)查询。

  四、动态管理

  为切实发挥名录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中的作用,部将对名录信息统一实施动态管理。新获得资质或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对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将视情况屏蔽或注销资质信息。

  五、名录效力及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未进入名录或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应告知投标人及时办理有关更正事宜。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