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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14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

(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要。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管理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严格合同执行,对于促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建设廉洁工程的需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和人员的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堵塞管理漏洞,有利于加快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廉洁工程,提高行业形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建设单位能力与素质、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为核心,以严格资格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督考评为举措,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六)工作原则:

——严格资格标准,推行管理专业化。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与素质要求,鼓励组建专业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

——规范建设管理,实行施工标准化。健全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细化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目标,严格建设管理关键环节控制,落实标准化要求,建立现代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行为规范化。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制度与管理责任,发挥建设单位的管理示范效应,确保现代工程管理取得实效。

——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人员职业化。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推进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加强绩效评估,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设管理队伍职业组化。

三、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

(七)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系指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八)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但不应低于以下资格条件:

1.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

2.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 ,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

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1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其他技术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九)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

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四、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十)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竣(交)工验收。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条件,确保按设计施工、按规程施工、按合同要求施工。所有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严格计量支付和工程造价控制,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二)细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质量目标与管理要点,细化保证措施,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单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依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加强检查落实,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十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五)维护公众利益。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加强工程管理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六)加强廉洁自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要与从业单位逐一签订廉政合同,形成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相互监督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落实建设管理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核查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资金、环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加快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标准,督促建设单位应用技术成熟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程与管理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抽检评定信息等;要突出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肃查处虚假合同、违规支付等行为。

(十八)严格工程验收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批复文件鉴定、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对违规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规模,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放交通,不得通过项目竣(交)工验收,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九)推行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职状态、管理成效的考核评价,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创新、质量优良、安全有序、投资节省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撤换或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六、有关要求

(二十一)分步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标准,在2011 年底前对本地区在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要责令整改,确保各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条件合格、素质过硬、管理规范。

(二十二)重点督查。从2012 年上半年开始,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对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管理行为、管理成效进行抽查,切实增强建设单位的素质能力,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十三)考核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切实推进的原则,不断深化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2011 年底前要将考核评价办法报部。

2012 年开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于当年底前报部,确保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1 10 1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 9 30 日公布的《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