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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政务〔20203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政务服务监管局,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167号)文件精神,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七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青公资〔2018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修订)》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20201228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

信用评价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代理机构场内评价考核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是指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代理机构应具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必需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通过省平台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代理机构对交易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当按照《青海省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务〔20188号)规定及时进行收集保管,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对扶贫领域项目应按照规定及时上传相关资料至省平台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对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信用评级管理。按年度更新代理机构的场内信用信息,并将考核结果通过省平台信用中国(青海)推送,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考核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内容依据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流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场内信用评价根据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存在影响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评价、公开和应用。

(一)司法信息:检察院的行贿犯罪信息、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市场行为信息: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其他有关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负责及时记录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用信息,发现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加分项、行为扣分项、违法违规扣分项等4个部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场内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

(一)场内A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120分以上。

(二)场内B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90-119分。

(三)场内C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70-89分。

(四)场内D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69分以下。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通过省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代理机构对考评评分结果有异议,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诉。省政务服务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查实属于不当加分或扣分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

1.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检察院行贿犯罪记录或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一年及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对连续一年未实施项目进场交易,第二年基础分为80分,对连续两年未实施项目进场交易,第三年基础分为70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视为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失信行为,由各级政务服务监管局记录并按照本通知要求量化记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等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招标(采购)文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资质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被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

(四)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

(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接收依法应当拒收或者拒绝依法应当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七)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八)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评标(评审)导致投诉调查处理的;

(九)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有差别交易信息的;

(十)对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者质疑不答复和纠正,继续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后续活动的;

(十一)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十二)进入评标(评审)现场前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或在评标(评审)区域内接打电话的;

(十三)故意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

(十四)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十五)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经查属实的;

(十六)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费用的。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视为招标代理机构较重失信行为,由各级政务服务监管局记录并按照本通知要求量化记分

(一)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资质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被行业监督部门通报或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利益的;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料的;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明显偏差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影响结果,情节严重的;

(七)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

(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予以配合,并且设置障碍进行阻挠的;

(九)未按照《招标投标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务〔20188号)规定,保存招标投标档案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分别处罚(处理)的,该不良行为做为一个量化记分,不重复记分。

同一代理机构在一次招标活动中的多个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形成当次量化记分。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至当年信用评价完成并公示后。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对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结果将列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作为动态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对年度评为A级的代理机构纳入信用中国(青海)红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场内信用评价为CD级的代理机构实行预警机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联合惩戒,直至被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对年度评为D级的代理机构,纳入信用中国(青海)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据法规及评分标准开展评价记录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代理机构评价考核信用信息数据采集说明

2.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量化分标准

附件1

 

代理机构评价考核信用信息

数据采集说明

 

代理机构评价考核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代理业绩通过省平台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由系统自动采集汇总;

(二)表彰情况由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并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申报不得分;

(三)培训情况由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申报不得分;

(四)代理不规范行为扣分通过在省平台发布的不规范行为公示由系统自动采集;

(五)违法违规行为扣分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为准;

(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考核实行年度评价考核方式,年度评价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1231日。


附件2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量化记分标准

 

代码

加分项情形(满分50)

加分分值

A01001

受到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3分;受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2分,受到市(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1分,不累计加分。

3

A01002

年度参加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一次加2分,次加3分,三次及以上加5分,不累计加分(以培训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多人多次参加同一培训只能计为一次)。

5

A01003

全年经查实无因代理机构原因产生有效投诉的加10分。经查实因代理机构原因每产生一个有效投诉减1分,减完为止。

10

A01004

年度交易项目(按省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完成计算),1-100个(不含100个)加2分,100-200个(不含200个)加5分,200-300个(不含300个)加10分,300个及以上加15分,不累计加分。

15

A01005

年度交易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加2分,1亿元-5亿元(含5亿元)加5分,5亿-10亿元(含10亿元)加10分,10亿元以上加15分,不累计加分。

15

A01006

上一年度评价考核为A级的加2分。

2

代码

违反场内交易秩序情形

扣分分值

B01001

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佩戴工作标识牌的。

1

B01002

场地预约后,因延迟开标时间,未在网上及时进行变更的。

1

B01003

电子招标流程不熟练导致系统流程重置的。

1

B01004

不服从各政务服务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2

B01005

评标结束后未对评标专家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未对评标专家违规行为提交评价的。

1

B01006

故意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

2

B01007

进入评标(评审)现场,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或在评标(评审)区域内接打手机电话的。

4

B01008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情况反映,经查属实的。

1

B01009

其他的违反场内秩序行为。

1

代码

违法违规情形

扣分分值

(一)一般违法违规情形

C01001

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

2

C0100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或出现错误信息,在公告或公示有效期内未及时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C01003

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等制定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等;招标(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文件中自行编辑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内容不全的,经质疑未及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并导致投诉的。

2

C01004

违反相关部门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要求投标人到现场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的发布错误交易信息,在公告有效期内不及时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C01005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的。

2

C01006

公告中不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随意变更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的。

2   

C01007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

2

C01008

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组织开标的;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开标的。

2

C01009

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形成开标记录表、未将开标记录表提交评标委员会影响评标(评审)的。

2

C01010

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未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反映或行业监管部门调查期间不认真配合的。

2

C01011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的。

2

C01012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公示信息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在公示有效期内未及时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C01013

对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疑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2

C01014

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2

C01015

当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告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2

C01016

不按规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2

C01017

违规向中标人索取或以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种理由向中标人转嫁各类费用的。

2

C01018

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进行备案的。

2

C01019

未按照《青海省招标投标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档案收集管理的。

2

C01020

其他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2

(二)较重违法违规情形

C02001

未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的。

4

C02002

属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招标(采购)规模标准的项目,未进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4

C02003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

C02004

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4

C02005

未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省平台要求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

4

C02006

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不合理资格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

就同一招标(采购)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4

C02007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

C0200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C02009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4

C02010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

C020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4

C02012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C02013

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任意设置违规条款、各文件前后条款相同内容表述不一致不严谨,而导致投标人被否决投标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的。

4

C02014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

4

C02015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额度的。

4

C02016

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4

C02017

接收依法应当拒收或者拒绝依法应当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4

C02018

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在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或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

4

C02019

非因法定事由,任意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

4

C02020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言行、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的。

4

C02021

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4

C02022

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的。

4

C02023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关内容错误的。

4

C02024

未执行省有关部门规定,违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4

C02025

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违规向中标人索取因由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家评审费用的。

4

C02026

提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资料的。

4

C02027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予以配合,并且设置障碍进行阻挠的。

4

C02028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4

C02029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8

C02030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利益的。

8

C02031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8

C02032

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C02033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隐匿应当提供的档案资料,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8

C02034

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的。

8

C02035

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明显偏差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影响结果,情节严重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8

C020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