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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规范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进场交易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18〕630

 

)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严格规范我省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活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违规调整进场交易规模标准、行政强制进场交易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要求,现就进场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8〕290号)要求,遵照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各地区不得再行擅自制订和调整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

二、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涉密项目外各地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未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自主决策或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招标。

此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