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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公资〔201822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925

 

 

 

 

 

 

 

 

 

 

 

 

 

 

 

 

 

 

 

 

 

青海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由省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省专家库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准入清出、教育培训、抽取管理、信用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对省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省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省专家库的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D类地质矿产勘查、兽医兽药专业(A081808)。

第七条  省专家库是按照专家属地由九个区域库共同组成,分别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格尔木市区域。玉树、果洛的评标专家纳入西宁市的区域库,其项目可进入省或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8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申请评标专家申报需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职称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聘入省专家库。

第十二条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信用承诺、信用评价情况、被投诉情况及核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上网及时进行更新。评标专家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等)发生变化时,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提交审核后,由后台管理端变更。

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销假制度。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销假。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等咨询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或者专家因故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予以解聘并移出省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省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分别设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监督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三) 抽取评标专家操作中,应按三级专业类别抽取,如三级专业类别不足时,再逐级向上级专业类别递增抽取。

(四)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系统自动锁定抽取结果,预定解密时间设定为评标开始时间。解密时间过后,打印《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该表应以密封形式交招标人或监督人员签收。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省专家库向驻青部队(武警部队等)提供评标专家使用服务。驻青部队需要使用省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借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二)外借评标专家抽取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警官证、身份证);

(四)需回避的单位和评标专家名称。

第二十二条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的地方项目,或本地子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要求,可向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申请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将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收到通知后,评标专家迟到40分钟以上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终端使用单位抽取评标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四章 评标专家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信用评价管理,评价周期为一年。评标专家的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良好和不良行为根据《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记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良好;

(二)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三)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评价考核依据各级交易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等评价意见。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征询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等评价意见并记录。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评价考核结果报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海省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并给予通报。

(一)评标结论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二)因评标专家失职造成有效投诉的;

(三)额外索要评审劳务费或接受额外报酬的;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一年评标资格,并给予通报。

(一)年度信用被评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操作评标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出省专家库:

(一)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以否决投标、拒签评标报告等理由,额外索要劳务费,情节较严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招标人代表为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招标人代表为非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给招标人所在同级管理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暂停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可恢复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申请人对入库情况有异议及评标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查实属于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据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评标专家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在实施专家管理及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专家库抽取端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规定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的,违规确定或更换的评标专家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024日。原《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青公资发〔201612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青公资发〔201616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青公资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青海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第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考评一次,并予以公示。

各级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评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总和。

第二条 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7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

1.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40分钟以上的;

2.不在评标专家等候室等候而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3.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的;

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5.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6.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其评分与平均分值相差20%的);

8.随意填报评标专业,而在评标时不懂该专业的。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3.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4.对所付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引起投诉的;

7.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3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2.三次参加评标迟到的;

3.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5.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6.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书面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