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扫码下载APP
法规汇编
搜索
咨询 登录
登录
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8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招标代理资质认定。2017年12月28日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一律停止这两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

二、推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分别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备案信息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岗从业人员及专业技术力量、近三年来代表性业绩(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无需提交)、联系方式等。

三、建立信息报送公开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以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企业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四、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据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代理企业备案信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强化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加快推进“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各级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进一步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职能,积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省招标投标协会要充分发挥对促进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发布并落实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标代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并接受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