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扫码下载APP
法规汇编
搜索
咨询 登录
登录
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关于印发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为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评价机制,促进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2015〕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201号)部署,结合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工作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工作意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评价机制,促进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任务分工》(青政〔2015〕11号)和《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201号)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6年6月,我省全面完成了省级和8个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基本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目前我省平台整合工作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体内循环、同体监管、政出多门、信用缺失等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此,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施信用管理,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切实需要。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积极引入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使评价结果更具专业性和公信力;要定期汇总第三方评价信息,及时公布评价机构、评价方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提高评价工作透明度;要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价结果综合利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在开评标环节引入信用分值,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二、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评价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要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委托其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

(一)择优选择评价主体。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并随机抽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组建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并明确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

(二)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对象。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纳入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交易中心、项目业主、交易代理机构、投标方或供应商等。

(三)分层级突出评价重点。以三个层面为重点,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评价。交易中心层面:一是严格执行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等规定的情况;二是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无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三是有无违规收取交易费、公证费、服务费等情况。交易代理机构层面:一是执行《交易目录》落实进场交易规定的情况; 二是有无未取得代理资格或超越资格许可承接代理业务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情况;三是在公共资源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交易、乱收费等现象。相关利害关系人层面:一是项目业主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二是投标方或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业绩、串标围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况。

(四)科学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提出第三方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并征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第三方评价工作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价。采取以定向测评和问卷调查为主的评价方式,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负责制作设计定向测评表或问卷调查表,征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同时,采取以查阅资料、察访核验、舆情跟踪、座谈交流和专家咨询等形式进行实地评价。

(六)严格审核确认评价结果。评价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组形成评价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后,录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集中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评价信息。

(七)全面充分运用评价结果。注重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实行评价结果与规范管理挂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管。一是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评价对象,针对梳理出的重点问题,完善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二是各行业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运用到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反馈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求其监管对象进行限期整改。三是评价对象依据评价结果,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四是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交易主体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的重要依据。五是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充分运用信用联合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三、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社会评价机制的保障措施

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创新举措。为充分发挥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功能,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为第三方评价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尽快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着力加强第三方评价制度建设、拟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提出第三方评价项目建议、建立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库、跟踪第三方评价过程、推动第三方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评价内容、明确评价方法、规范评价程序。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各领域、各行业评价标准,负责编印公共资源交易评价指标汇编。同时,协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管理办法,探索推行交易主体信用等级管理模式。

(三)健全运行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将第三方评价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着力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目标责任制,完善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和纠错问责机制。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记录,调查了解第三方评价结果的社会认可度,确保评价流程规范有序,评价过程客观公正。

(四)强化信息支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运用大数据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方评价工作,主动全面地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自查报告,如实说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工作。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