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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共享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遵循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则。

第四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应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是本省依法建立的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库,下设区域库和行业库。

区域库是按照专家属地设立的综合性专家库,分为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等区域。

行业库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建有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库。

第六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管理省综合专家库,组织制定省综合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的配套制度,指导协调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建设、使用、管理省综合专家库中的区域库。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建设、使用、管理省综合专家库中的交通、水利行业库,开展本行业库评标专家监管、考核和培训;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库评标专家准入。

第九条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开展省综合专家库区域库本区域评标专家准入、监管、考核和培训,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评标专家培训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职责落实。

第十条 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服务,实施评标专家项目考评,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培训。

承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客场保障任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客场评标专家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 省综合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子系统”(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进行。

第三章 专家准入

第十二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年龄在68周岁以下;

(六)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同等专业水平”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本区域内、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足的行政区和行业专业中实行,具体条件不低于取得中级职称(含对应的职业资格)满8年。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实行前必须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稀缺领域专家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各级综合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在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

首次申请人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申报评标专业。

第十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和准入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在线填报、打印《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附件1),送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与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本人签名的《湖北省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附件2)等材料一并扫描上传。

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等不能网上验证的,应当提供原件,由审核部门负责核验。

(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库申报专家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专家信息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共同管理。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库中本区域申报专家信息审核,应当采取召开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审核过程及结果做成图片文件存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审核通过的专家信息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专项征集稀缺领域专家,审核通过的专家信息交由专家属地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简称专家管理部门)在专家准入前,应当组织本行业库和区域库中本区域申报专家的入库培训及考试,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做成图片文件存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入库培训主要采取线下方式,以技术标评审和电子评标操作实务培训为重点,并组织现场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入库。

第十六条 新入库的专家统一纳入“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管理,应以短信等方式通知评标专家,并提供《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下载。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的履职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应执行下列工作规定:

(一)依法主动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依法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四)协助、配合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检查,及时向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五)不超标准索要评标专家劳务费。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并确认参加的,本人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的,应按通知的评标时间,提前半小时以上向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说明情况,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应于当日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当遵守身份验证、通讯工具存放等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按照《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附件3)执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评标结束后7日内通过线上方式向评标专家足额发放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有关问题的纠正或改正。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被认定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加改正不予发放劳务费。

因电子评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评标工作临时中断的,评标专家原地等待的时间,计入评标时间,发放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取得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八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主要采取线上方式,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请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

评标专家一年内累计请假一般不超过6个月,三年内累计请假超过18个月的,视为自行申请退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登录“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维护更新;其他职称和职业资格、经历及业绩、申报专业等关键信息需要更新时,应按申报准入程序审核。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家抽取岗,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设施、计算机、密函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管理和后台技术人员、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项目见证和监管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保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线上提交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由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所抽专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当数量不能满足时,招标人应扩大抽取区域范围或专业类别。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外省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提前抽取专家的,应该向评标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抽取。

第三十一条 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可以从省综合专家库补抽专家,补抽程序同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共同推进市域范围内或相邻县(市、区)专家资源共享,扩大本地项目专家抽取范围。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国家公路建设、水运、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的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家的动态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为项目考评、出勤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专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考评由负责监管项目的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简称项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据《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附件4),考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出勤、纪律、能力和履职等情况,记录不良行为;由招标人根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的履职行为反馈评价。

项目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当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A(项目监管部门)》(附件5)。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B(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附件5)。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可以通过项目招标人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C(招标人)》(附件5)。该登录账号和密码随《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打印生成且一次有效。

第三十六条 出勤考核由“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全周期自动统计记录评标专家拒绝参评的比率,评标专家拒绝参评的比率等于评标专家个人拒绝参评次数(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直接拒绝、承诺后未参加的)除以被抽取邀请总次数。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实时自动统计记录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结果运用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项目考评结果的运用

1.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2.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二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约谈。

3.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

4.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并对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一个考评年度内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视为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以上的,视为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评标专家在一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项目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分别记录的同一不良行为,按一次累计,只作一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见证记录,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其完整性,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对招标人提交的项目评价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全周期自动统计记录,结果作为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并为评标专家本人提供查询。

一个考评年度应当足满十二个月,自评标专家入库之日或者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期满起开始计算。一个考评年度结束或者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期满后,原有记录不再累计,重新开始记录和累计。

评标专家在项目考评中,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以短信等方式通知本人,短信内容包括不良行为的等级、累计次数及处理结果等。

(二)对出勤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标专家自入库之日起,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达50%且5次及以上的,“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自动予以提醒;提醒后累计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达75%的,“省综合专家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暂停期满后继续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累计达90%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标专家每年度完成不少于八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具备下年度正常履职的资格。前一年度未完成学时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直到其完成学时并考试合格后恢复。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查询本人的动态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专家管理部门提出,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异议期间不影响动态考核结果及其运用,异议处理需要变更、撤销原考核记录和处理结果的,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

第四十条 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评标专家予以表彰,相关材料原件的图片文件存入评标专家个人电子档案。

评标专家专业能力强、评标出勤率高且无不良行为纪录的,作为优秀评标专家优先参与招标投标咨询、论证、鉴定等工作。

第七章 专家退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将被清退:

(一)年龄在68周岁(含68岁)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清退程序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中将被自动列为“超龄专家”,每年3月底前由专家管理部门组织集中清退;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由评标专家线上申请,专家管理部门实施清退;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由专家管理部门在收到该信用信息后,实施清退;

(四)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所列情形的,由专家管理部门在取得对评标专家的书面处理意见后,实施清退。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清退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管理部门提出,专家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进行纠正。

清退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进行汇总,为综合监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提供查询。

第八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家征集、资格确认以及专家使用、考评、信息更新、培训等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省综合专家库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用信息技术互联,共享使用。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表述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活动的表述包括评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

2.湖北省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

3.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4.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5.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A(项目监管部门)、B(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C(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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