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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公采发【2021】24号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处室:

现将《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8日

 

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为贯彻落实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要求,根据《省交易(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发〔2021) 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会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改委第五次、第七次会议要求,深化招投标改革,落实招标人责任,持续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力量。

二、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具体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使用省电子招改标交易平台的市县交易(采购)中心与省交易(采购)中心同步执行。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 12月1日零时上线,同时,对采用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的尚未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清空。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2021年12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1日前发出招标文件,且尚未开标的项目,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021年 12月31日仍未开标的项目,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招标人发布澄清修改,变更为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将于2022年1月1日零时起不再接受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责任处室:综合处牵头、相关处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1月10日前发出通知,按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关于投标保证金表述部分文字内容,明确由招标人收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做修改。(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11月10日前)

3.完成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块修改,修改后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于2021年12l上线运行。(责任处室:信息处,完成时限:2021年121日前)

(三)优化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

4.优化省电子招改标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流程,开标时不公布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情况,在“开标”环节后新增“投标保证金核对”功能。开标后,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提供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信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核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足额缴纳、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出,该功能优化于2021 年12月20日完成。(责任处室:信息处牵头、评标评审处、评标评审二处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20日前)

(四)投标保证金停收与清退

5.省交易(采购)中心与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沟通协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于2022年1月1日零时起不再接受现金入账。(责任处室:综合处,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6.制定省交易(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现金清退措施,做好投标保证金现金清退工作。(责任处室:综合处,完成时限:2021 年11月底前制定清退措施,按要求做好清退工作)

三、落实招标人收退投标保证金责任

7.积极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 )46号)《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 2016 ) 134号)等规定,依法依规收退,确保投标保证安全性和退还的及时性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性。

1)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间期存款利息“十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标人收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应开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名单保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8.省政府批准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是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招标人责任、优化招投标环境、深化招投标改革的重要措施,各责任单位和处室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到位。

(二)周密安排部署

9.各责任单位和处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改、平台流程优化、投标保证金现金清退、与市场主体和银行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确保工作成效

10.该项工作时问紧、任务重,各责任单位和处室要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要注重细节,妥善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