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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鄂公管文〔202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电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我省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全省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的责任,久久为功,持续发力,进一步优化我省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各市(州)应当按照全省招投标统一制度规则的要求,加大对本地制定的招投标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整合力度,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

各市(州)有关部门此后新制订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应当征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H,并按照总量控制、增减挂钩原则于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

三、清理整合招投标制度

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清理后保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汇总报送至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发文部门分类整理形成本地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目录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清理保留的文件,汇总形成目录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汇总报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文件目录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文件文本要求为电子文档形式,WPS、DOC、DOCX格式。此后新制定的此类文件,发文部门应于发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

2021年11月1日起,除省级确定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地区制定的相关制度外,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试点地区制定的相关试点制度应在发文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交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转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试点制度文件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试点制度文件不纳入市(州)增减挂钩范围。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各地各部门汇总报送的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并动态更新;省直有关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的专门链接,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未列入制度规则文件目录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的制度,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各地每年至少以“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本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一次集中抽查检查。集中抽查检查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采用多部门联合检查形式开展,各参与部门应按要求委派执法人员参加。集中抽查检查应当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评标报告、投标文件、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釆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应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步抄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湖北”公布。2021年6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将共同制定我省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并印发全省,各地应按此制度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常态化征集机制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本部门门户网站常态化征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线索,不定期分析招投标营商环境情况,针对性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健全省、市、县协同办理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发现地方落实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不力的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阶段性进展;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督促所辖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将本地区落实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情况总结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