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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鄂建文〔202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行、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指引和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升工程保函替代率。工程保函是工程和住建领域的信用保证方式,其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皆属于信用保证的方式,同等效力。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是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招标文件特示一种信用保证形式而拒绝企业提供的其他保证形式。加快修订招投标范本,将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及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写入招标文件范本。

全面实施投标电子保函。根据国办函〔2019〕4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积极发展投标电子保函,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信用保证机构名录供企业选择,减少企业负担。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无故放弃中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合同履约担保等违反招投标要约的行为,应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

三、着力规范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对等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事前、事中合同履约风险防控。对于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任一一家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保函,各建设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强化工程质量保函应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必须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适度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例,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广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六、规范工程担保和保险应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拒绝接受工程保函作为工程担保形式或指定具体机构出具保函,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没有合法资格的从事工程担保的其他机构参与工程担保业务,相关部门不得制定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氛围,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公众认可度。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

2020年6月8日